第一条 凡投保我公司货物运输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可投 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 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 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条款扩展承保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在到 达最终目的地后 180 天(含)内发现的因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 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该类损失或损坏视同在保险标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即被发 现。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 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于保险单载明场所因其过失造成第三者 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 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 由于保险责任造成下列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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